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28民初1362号之二
申请人: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红渡港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310279692E。
法定代表人:陆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红河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69275497X。
法定代表人:韦寿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0145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369014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坐落、房号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易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