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28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红渡港区临港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310279692E。
法定代表人:陆海,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69275497XP。
法定代表人:韦寿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作出的(2018)桂1228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6826.15元、利息372532.35元、案件受理费1816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7380元、律师费120101元;二、被告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72490.35元,自2019年元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货款20万元及当月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直至付清全部货款(每月还款明细附后);三、被告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就尚欠货款申请执行。因被告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经过审查后,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令被申请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都安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核算,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货款884373.78元。之后,被执行人广西兴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了尚欠的货款884373.78元。(2018)桂1228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桂1228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228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宝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程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