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228民初2464号 原告: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红渡港区临港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122831027969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今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363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300.54元(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本金436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计算标准,即3.65%×1.5=5.475%,从2023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3日,后续逾期付款利损失按上述方式继续计算至全部货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起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浇筑私人房。2021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共欠原告混凝土货款50630元,经多次催收,至今仍欠付货款4363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提供混凝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因此,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 原告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发货单》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浇筑私人房。(原件已提交法庭核实) 2.《还款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共欠原告混凝土货款50630元。 3.《律师函、邮寄单》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收的事实。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与原件无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都安西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36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300.54元(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本金436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计算标准,即3.65%×1.5=5.475%,从2023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3日,后续逾期付款利损失按上述方式继续计算至全部货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