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9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4号中盛大厦2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D448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49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银行存款92475元。现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银行存款924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