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6648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4号中盛大厦2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D448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贴105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96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7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491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与鸿狮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鸿狮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贴1050*****;(3)鸿狮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9600*****;(4)鸿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700*****。 4.原告的工作及工资情况。***于2018年4月1日入职鸿狮公司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19年7月31日,当天离职。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双方在本案之前已产生劳动争议。***作为申请人以鸿狮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佛南劳人仲案字〔2020〕3495号,以下简称3495号案),南海仲裁委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请求裁决:(1)鸿狮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9年7月工资差额52000元;(2)鸿狮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000元;(3)鸿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90000元。南海仲裁委作出3495号案的仲裁裁决,驳回了***的仲裁请求。 ***不服3495号案的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0605民初2858号(以下简称2858号案);诉讼请求为:1.鸿狮公司向***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0元;2.鸿狮公司支付因拖欠工资而需要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明确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58号案认为***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具有独立性,不应作具体审查,故本院作出285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驳回***的起诉。 之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形成本案。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2.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工资发放明细、***审笔录、(2021)粤0605民初2858号民事裁定书。 被告无证据提交。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主张与鸿狮公司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鸿狮公司确认该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是鸿狮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故本案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19年7月31日离职,其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直至2020年12月申请本案仲裁时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超出一年,鸿狮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原告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于2018年4月1日入职鸿狮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应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收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公司是否依法支付了二倍工资差额,故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计算。***于2020年12月申请本案劳动仲裁,仲裁时效往前倒推一年,应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故***本案主张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9600元,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在3495号案中已经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90000元,南海仲裁委已进行审查且作出裁决。***在2858号案中没有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提出请求,即其对南海仲裁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的裁决服裁。***在本案中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相同事实提出相同性质的请求,本案不应重复处理,故***主张经济补偿金8700元,本院予以驳回。 4.关于***贴的问题。同上述第1点分析,***于2019年7月离职,直至2020年12月申请本案仲裁时才主张***贴,已超出一年,鸿狮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主张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贴1050元,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