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776号之一
原告:甘肃润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明星村四社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仿古一条街(东湖度假村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阿妮,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润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润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润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105元,保全费2823元,共计6928元,由原告甘肃润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