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126号
原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德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德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何 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讷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