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喜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喜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2701执10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701民初6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84,839.96元,未执行2,284,839.9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收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6年4月10日、2026年6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某平台、支付宝、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某平台、支付宝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某中心登记的不动产已经过司法拍卖处置完毕。2026年7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传统查控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新E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2026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0日,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前往博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7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23)新27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