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123民初132号
原告:逊克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鄂伦春族,住逊克县。
被告:黑龙江省东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逊克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黑龙江省东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逊克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逊克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