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453号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5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斯特亨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梧桐朗座A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斯特亨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