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304号
原告:昂森安贝电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龟山路8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C-1501-C1503。
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
被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58号11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振宇,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琳,负责人。
原告昂森安贝电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昂森安贝电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昂森安贝电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蔡承颖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