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793号
原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涯分,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盈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庆荣,负责人。
原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盈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蔡承颖
书 记 员
史 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