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22执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中易通大厦1栋9层91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格林区D3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身份证:43012219********。
申请执行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湘102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75490元及利息57958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175元。因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户籍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79100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2010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