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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通某公司、中园慧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90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通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 被申请人:中园慧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溧阳市通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园慧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通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苏0281财保72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7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通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园慧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08元,由申请人溧阳市通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