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81执18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8663763M,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溧阳市通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P3HPB3U,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鑫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建材公司)与溧阳市通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亚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8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福泰建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年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80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