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641号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办事处向阳路东(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溧阳市通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鑫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通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并于2022年9月20日向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12233.4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至今尚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