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4400号
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合计328,733.85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其他合计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328,733.8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某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28,733.8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合计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2163.67元,由申请人湖南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