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民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某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湖南省某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8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某施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某施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湖南省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