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8908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台一路聚驾庄村新农村安置楼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陕西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二府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善公司)、第三人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4月3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兴庆宫小区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工程合同书》,后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履行上述合同,被告承担2.5%工程管理费及税款,质保维修义务由原告负责。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进场施工,2019年5月22日第三人对施工工程量进行了验收。原告也履行了后期的维修保养义务。截至2020年6月15日,第三人已向被告支付了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项,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锅炉改造项目费用282966.6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第三人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5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兴庆宫小区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合同书》系陕西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该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工期、造价、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