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一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普洱一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2548号
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30963348XR)。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叶智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云南康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一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MA6KP6BRXK)。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罗改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普洱市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一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一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5元,减半收取3252.5元,由原告普洱宏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舜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