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邱招觉,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浏阳市大吉富翁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高坪镇三合水村。
法定代表人唐鑫根。
被告(追加)湖南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怀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邱招觉、浏阳市大吉富翁烟花有限公司、湖南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邱招觉、浏阳市大吉富翁烟花有限公司、湖南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晴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