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社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豫1327执保144号
本院受理河南某有限公司与王某、陈某、卢某、孟某、韩某财产保全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7民初23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保全标的2834211.71元,经本院立案受理,本案部分保全,现已结案。
保全明细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某、陈某、卢某、孟某、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以2834211.71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共计9910.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日期自2025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孟某名下位于唐河县(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唐河县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zdqz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