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6641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与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641号之一
原告: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中丹西侧。
法定代表人:史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然,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3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