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与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91行审3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东,局长。
被执行人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23608571N,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中丹西侧。
二、申请事项:
拆除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执行依据:
泰国土资罚字[2017]403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查明事实:
2017年11月21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对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一案立案调查,发现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江滩集体土地实施厂房等设施建设,其中478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虹桥镇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五、执行依据的审查:
1.是否缺乏职权依据(否);
2.是否明显滥用职权(否);
3.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否);
4.是否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否);
5.有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无);
6.行政处罚的量罚是否明显不合理(否)。
六、裁定主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拆除辰信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78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处罚决定。由泰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杨鑫森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肖云璐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