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4114号
原告: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2幢1-3楼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路120号北辰天骄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现代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