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26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大岙大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472825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楼311号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26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861473.25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1707.37元、案件受理费73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证券、缴纳税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证券、缴纳税款情况。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金融机构账户,但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账户涉及工人工资专户未冻结,已冻结账户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暂不予扣划处置。
4.查封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
5.到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及***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鉴于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决定分别对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及5万元,并将***纳入布控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浙0226执1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