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472825X5)。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大岙大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