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大岙大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472825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189弄12号〈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365668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智丰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9102元,负担案件诉讼费764元,执行费1086.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本院对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保险可供执行。
5.至被执行人登记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26执28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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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童**
审判员应可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