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照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普照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256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普照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普照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