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6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34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