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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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执1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绍仲字第0117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大江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945405.75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因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大江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执行和解且协商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长期和解的方式结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执行工作相关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或者另行起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