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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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执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25号3、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154908592。
法定代表人:方维炯,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21)绍仲字第0651号裁决书,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6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常山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