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蕺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8907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蕺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蕺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蕺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蕺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蕺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冯 青
书记员 严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