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922号
原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13509852T,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903-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江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J3MH07,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落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印江恒丰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