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巴牛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1117号 原告:浙江巴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龙游工业园区东聚路13号1号厂房北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903-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巴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五环制茶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巴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浙江巴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巴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浙江巴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