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民特7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某某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某某水务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申请人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