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黄河三角洲和某某*大市场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30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和*****大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和*****大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黄河三角洲和*****大市场有限公司在山东××镇银行5180××××07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432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