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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11087号 原告:安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伏某。 被告:徐某,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原告安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93.24元,本院减半收取2,146.62元,由原告安平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