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280号
原告: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能惠园二区15号楼1单元402室。
经营者:***,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能惠园二区15号楼1单元4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2号城市花园小区10栋7层3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撤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25元(原告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已预交,因其在诉讼期间将诉讼标的变更至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昌区荣庆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