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鄯善信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22民初1601号 原告:鄯善信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蒲昌路北侧农民住宅小区137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2号城市花园10栋7层3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鄯善信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卓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因疫情案件延期审理。原告鄯善信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鄯善信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2720元由鄯善信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