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2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0474658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217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58180元及逾期利息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122执1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胡 钧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