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53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洋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46580Y。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知音通讯经营部。住所地:龙泉市西街街道公园路2号楼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81MA2A0TUA1Q。
经营者:***,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龙泉市知音通讯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何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