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丽水市莲都区某某讯器材经营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执50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46580Y。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2670120688。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724.6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5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将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讯器材经营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02执50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