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471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46580Y。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复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FYKXG5T。
经营者:***,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缙云县***信器材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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