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丽水市莲都区某某通讯经营部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152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4658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通讯经营部,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0X2A83。
经营者:***,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通讯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