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泽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三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省三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丰泽苑贸易大市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71180447P。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三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三泽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省三泽建筑有限公司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