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

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74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万镇路599号2幢3层38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京鹏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18)沪0114执6417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南京鹏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2018)沪0114执641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沪0114执异55号执行裁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沪02执复171号执行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进行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公司申请撤回复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2022)沪0114执异55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