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恒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浪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辰,该公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10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XXXXXXX.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作为原告在南京中院起诉被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案件已经一审判决,现被告已上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待二审判决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我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沪0114执恢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郏志强
审 判 员
周秋华
审 判 员
谢 蕾
书 记 员
张学禹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