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321执1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京东国际A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9420537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321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