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2民初2243号
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腾驰广告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UR6781Q。
经营者:***,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京东国际大厦A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9420537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腾驰广告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水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区腾驰广告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滁州市琅琊区腾驰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